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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5-07 18:19:22
(注: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国食药监保化[2012]82号
2012年03月20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产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原产品中文名称不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且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在申请延续的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产品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产品清理换证时,依法规依程序一并处理。

  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产品,其中文名称审核工作按照该规定执行。

  三、《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保健食品的命名,在进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的内容为准。
  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报告。

  联 系 人:李琼
  联系电话:010-8833086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liqiong@sda.gov.cn


  附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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