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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169号)
2016-04-14 09:29:53
注: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169号)
 
2016年04月11日
 
自2016年5月3日起,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或领取批准文件时,申请人委托的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对委托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见附件1、2)和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2015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1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6年4月11日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处办理▁▁▁▁▁▁▁▁▁▁▁▁的申请受理事项,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附件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处领取受理号为▁▁▁▁▁▁,项目名称为▁▁▁▁▁▁▁▁的批准文件,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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