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ifer@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
附件:《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注:转自海关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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