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8期)
近期,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调味品、水产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及餐饮具和食用农产品等7大类食品913批次样品,检出其中调味品、水产制品、餐饮食品及餐饮具和食用农产品等4大类食品6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污染物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等。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及时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污染物超标问题
(一)双城市中央红金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辽宁省丹东润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汁烤鱼片,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辽宁省丹东润达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机构检验,维持初检结论。
(二)七台河市勃利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鑫晟食品厂生产的烤鳕鱼片,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哈尔滨市方正县隆海五爷拌面店提供并使用的餐碗,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哈尔滨市方正县喜客来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哈尔滨市丰元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其中氨基酸态氮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销售的、来自绥化市兰西县郎家畜禽屠宰有限公司的牛上脑肉,其中磺胺类(总量)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刘大旭果蔬店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市铁民豆制品批发部的绿豆芽,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附件:
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2.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调味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餐饮食品及餐饮具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水产制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7.调味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8.餐饮食品及餐饮具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9.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10.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11.蜂产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12.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
附件1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的限量值为4.0 μg/kg。造成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产品所使用的原料不新鲜导致,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所致。
二、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造成复用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具在清洗、灭菌过程中受到人员、工器具的污染,灭菌不彻底导致;也可能是餐(饮)具存放的区域不洁净,而造成了二次污染所致。
三、氨基酸态氮:氨基酸态氮是酱油的质量指标,能反映产品鲜味的程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2017)中规定,氨基酸态氮含量≥0.4 g/100mL。造成氨基酸态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未达到要求发酵的时间;也可能是产品配方缺陷的问题;还可能是个别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四、磺胺类(总量):磺胺类药物是指具有对氨基苯磺酰胺结构的一类合成广谱抗菌药,性质稳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牛的肌肉中的残留限量为100 μg/kg。造成磺胺类(总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用药管理不严或休药期不足所致。
五、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俗称防落素,是农业生产中常用的植物生长抑制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1号)中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造成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而违规使用导致。
注:转自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