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21年第40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做法,现就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目前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三、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四、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并实施备案编号管理。收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备案。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已经受理相关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相关许可审批程序并转为备案。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与登记注册系统的共享联动,并将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
八、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开展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把关。
附件: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模板).doc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模板).doc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模板).doc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doc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1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模板)
办理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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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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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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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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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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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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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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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
外设仓库 |
□有:
□冷 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无 |
经营种类 |
1.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是 □否 |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
□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否 |
销售方式 |
□批发 □零售 |
网络经营情况 |
□是: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否 |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 |
□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
□否 |
连锁经营情况 |
□是,企业总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否 |
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
受理人(签字): |
备案编号: |
备案时间: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已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4.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6.首次备案无需填写备案编号。
7.食品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一致。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9.经营场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10.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表的□中打√。
11.食品经营者如有外设仓库,需逐一填写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12.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3.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14.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不再发放任何纸质证明文件。
15.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附件2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模板)
办理变更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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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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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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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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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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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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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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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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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信息 |
□外设仓库 |
□有:
□冷 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无 |
□经营种类 |
1.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是 □否 |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
□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否 |
□销售方式 |
□批发 □零售 |
□网络经营情况 |
□是: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否 |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 |
□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
□否 |
□连锁经营情况 |
□是,企业总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否 |
受理部门(盖章): |
受理人(签字): |
备案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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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相关备案信息变更后仍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4.委托他人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6.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7.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8.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发生变化的,需逐一填写现有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9.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0.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11.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12.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附件3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模板)
办理注销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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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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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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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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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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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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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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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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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盖章): |
受理人(签字): |
备案注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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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委托他人办理备案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3.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4.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5.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6.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附件4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备案编号由YB(“预”“备”拼音首字母)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业态类型为批发兼零售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批发业态进行标注。
注: 转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