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建议的公告
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掺假掺杂行为以及规范食品快检方法使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现向社会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建议。有关要求如下:
一、征集内容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非法添加、掺假掺杂物质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及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应用广泛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
二、报送要求
请分别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书》《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建议书》(见附件1、2)。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将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立项方法和起草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应重点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已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掺假掺杂问题;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建议,应重点解决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和滥用问题,同时应具有现行检验方法标准作为确证方法。
(二)报送的立项建议应有科学数据和工作基础,具体包括:主要技术指标已开展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行业和企业调查情况,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等数据信息;具备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所需的研究基础和单位基本情况。
(三)报送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项目负责人具有承担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或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经历的,可优先考虑。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立项建议书,报送电子版(含word版、盖章版扫描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1份)。邮寄时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报材料”字样;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名称和附件名称均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申报+方法名称+申报单位”命名。
(二)电子版材料发送电子邮箱:
food@caiq.org.cn;盖章版纸质材料邮寄地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1号),邮编100176,牛一如收。
(三)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1年6月7日,所有报送材料以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为准。如对报送程序有疑问,可咨询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电话:010—53898037)。
附件:1.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书
2.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建议书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5月7日
附件1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书
方法名称 |
|
制订或修订 |
□制订 |
|
□修订 |
被修订方法号 |
|
项目提出单位基本情况(必填) |
单位名称:
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所属省级市场监管局: |
参与单位
(按照先后顺序)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大专院校、事业型研究单位、其他事业单位、企业) |
1 |
|
|
2 |
|
|
一、立项建议的必要性 |
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 |
|
立项背景和理由 |
|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至少包含:方法原理、试剂材料、样品制备、分析步骤等内容。 |
对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
|
二、立项建议的科学性 |
主要技术指标已开展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 |
|
行业和企业调查数据 |
|
国际同类标准和国内相关法规标准情况 |
|
三、前期工作基础及经费预算 |
申报单位及
参与单位研究基础 |
|
经费成本预算(万元) |
|
项目经费使用计划 |
|
附件2
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建议书
方法名称 |
|
制订或修订 |
□制订 |
□修订 |
被修订方法号 |
|
项目提出单位基本情况(必填) |
单位名称:
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所属省级市场监管局: |
参与单位
(按照先后顺序)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大专院校、事业型研究单位、其他事业单位、企业) |
1 |
|
|
2 |
|
|
一、立项建议的必要性 |
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 |
|
立项背景和理由 |
|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至少包含:方法原理、试剂材料、样品制备、分析步骤等内容。 |
对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
|
二、立项建议的科学性 |
主要技术指标已开展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 |
|
行业和企业调查数据 |
|
国际同类标准和国内相关法规标准情况 |
|
三、前期工作基础及经费预算 |
申报单位及
参与单位研究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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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成本预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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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使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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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 申请书标题,统一用黑体四号字。申请书正文部分,统一用宋体小四号字填写。正文(包括标题)行距为1.5倍。凡不填写的内容,请用“无”表示。
2.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3. 申请单位名称需与公章一致,申请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请勿另行添加其它材料。
4.“执行年限”请按照实际研究所需填写时间,一般为1年。
5. 经费预算按照实际研究所需经费填写。“专项经费”为总局食品抽检司下拨的研究补助经费,“自筹经费”为方法研制单位可自行筹款用于该研究的经费。
注:转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