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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2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将林蛙纳入药食同源的建议》
2025-08-20 09:34:22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28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林蛙纳入药食同源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为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我委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食药物质定义范畴及目录修订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2019年、2023年、2024年,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将当归等6种物质、党参等9种物质、地黄等4种物质增补纳入食药物质目录。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吉林省天然动植物资源丰富,我委大力支持吉林省因地制宜高质量发展林蛙等优势特色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收载的哈蟆油为蛙科动物中国林蛙Rana temporaria chensinensis David雌蛙的输卵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林蛙申请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安全性研究,按程序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将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开展安全性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纳入食药物质目录。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地方大力发展食药产业,助力推动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切实服务于公众健康,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7月14日
注:转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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