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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将凝胶糖果、粉剂 纳入保健食品备案剂型意见的公告
2020-08-31 10:36:5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将凝胶糖果、粉剂 纳入保健食品备案剂型意见的公告
为扩大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根据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注册产品情况,我局组织起草了凝胶糖果和粉剂备案的技术要求,并配套修订《保健食品备案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主要生产工艺(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bjspda@cfe-samr.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将凝胶糖果、粉剂纳入保健食品备案剂型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将凝胶糖果、粉剂纳入保健食品备案剂型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保健食品备案剂型 凝胶糖果的技术要求(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保健食品备案剂型 粉剂的技术要求(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3.《保健食品备案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4.《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主要生产工艺(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
 
保健食品备案剂型凝胶糖果的技术要求
(2020年版)
(征求意见稿)
 
一、凝胶糖果概述
凝胶糖果是以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食用胶(或淀粉)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具有弹性和咀嚼性的糖果。
二、凝胶糖果产品说明书有关内容
以下内容仅针对凝胶糖果食品形态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有关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制成产品时还需要符合的其他规定。
产品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要求如下:
【适宜人群】4岁以上人群
【不适宜人群】3岁以下人群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每日最大食用量为20g;食用方法为“应充分咀嚼后服用”。
【规格】每粒不超过6g
【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
【注意事项】请勿吞服。食用本产品的人群应当具备有咀嚼固体食物的能力。同时对于适宜人群含有“13岁以下”的,建议增加“应在成人监督下充分咀嚼食用”的提示。 
三、凝胶糖果产品技术要求的指标设定
以下内容仅针对凝胶糖果食品形态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有关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制成产品时还需要符合的其他规定。
产品技术要求有关内容要求如下:
【感官要求】
   
色 泽 填写要求:符合相应产品的外观特性,具有品种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填写要求: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臭,无异味
状 态 块形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明显变形,无黏结。
此外,对于不同胶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植物胶型:略有弹性,有咀嚼性。
动物胶型:有弹性和咀嚼性,无皱皮。
淀粉型:口感韧性,略有咀嚼性,无淀粉裹筋现象,以淀粉为原料的,表面可有少量均匀熟淀粉,具有弹性和韧性。
混合胶型:有弹性和咀嚼性。
夹心型:有弹性和咀嚼性;密闭的夹心型无馅心外漏
包衣、包衣抛光型:包衣较完整。
其他型:符合品种应有的状态。
【理化指标】
   
铅(以Pb计),mg/kg ≤0.5
总砷(以As计),mg/kg ≤0.5
总汞(以Hg计),mg/kg ≤0.3
干燥失重,g/100g    植物胶型:≤18.0
动物胶型:≤20.0
淀粉型:≤18.0
混合型:≤35.0
夹心型、包衣和包衣抛光型:符合主体糖果的要求
其他胶型:≤20.0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g/100g ≥10.0
夹心型、包衣和包衣抛光型:符合主体糖果的要求。
无糖胶型凝胶糖果不设该指标。
单糖和双糖,g/100g ≤0.5,仅无糖胶型凝胶糖果设定该指标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3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0.92 GB 4789.3MPN计数法
霉菌和酵母,CFU/g ≤50 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GB 4789.10
沙门氏菌 ≤0/25g GB 4789.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应符合JJF 1070规定
四、产品名称
商标名+通用名+凝胶糖果
 


 
保健食品备案剂型
凝胶糖果的技术要求(2020年版)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凝胶糖果属于糖果中的一种,做为一种食品形态已在保健食品中有批准。为了推进保健食品备案工作,使更多的食品形态纳入备案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组织制定本技术要求。在本技术要求制定过程中多次组织专家进行研讨,并充分听取了行业协会和生产企业的建议,最终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
一、凝胶糖果的名称
经过对糖果名称有关标准查询,目前关于糖果名称有GB/T 23823-2009 《糖果分类》和GB/T 31120-2014 《糖果术语》两个国家标准,在对目前已批准的“软糖”产品的配方和生产工艺对比分析后,认为该食品形态即是上述两个国家标准中的“凝胶糖果”。
根据《保健食品审评审批细则》对保健食品的属性名规定,产品属性名有适用的国家标准的,应按照国家标准的产品分类属性名命名;产品属性名无适用的国家标准的,应按照《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故应将“软糖”属性名应规范统一为“凝胶糖果”。
二、凝胶糖果产品说明书有关内容
以下内容仅针对凝胶糖果食品形态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有关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制成产品时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规定。
1.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
目前国内外市场上凝胶软糖的标签中,部分产品允许2岁以上人群食用,而目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中仅有1-3岁人群、4-6岁人群等人群划分。同时考虑到幼儿食用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故食用凝胶糖果的适宜人群应为4岁以上人群,不适宜人群为3岁以下人群。
2. 食用量
目前在《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的使用说明中没有提出食品形态产品的每日最大食用量。考虑到糖果类产品的配方组成,每日最大食用量仍参考片剂等固体制剂在20g以下。
3.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特点和国内外相关产品的标签标识,食用该产品“应充分咀嚼后服用”。
4.注意事项
参考目前国内外相关产品的标签标识,食用本产品应该标识“请勿吞服。食用本产品的人群应当具备有咀嚼固体食物的能力”。同时对于适宜人群含有“13岁以下”的,建议增加“应在成人监督下充分咀嚼食用”的提示。
5.规格
根据目前市场上凝胶糖果的规格情况,以及已批准保健食品的规格,一般都不超过6g。
6.保质期
参照目前注册保健食品的保质期制定的原则,以及凝胶产品的配方和生产工艺特点,凝胶糖果的保质期不应超过24个月。
三、凝胶糖果产品技术要求有关内容
以下内容仅针对凝胶糖果食品形态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有关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制成产品时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规定。
1.感官指标
本项要求制定时提出了色泽、滋味气味在设定时应符合的具体要求,备案人应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填写。
对于状态的要求,由于凝胶糖果的产品特殊性,所有的凝胶糖果应该“块形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明显变形,无黏结”。此外对于8种凝胶糖果还应该更细化其产品的状态。
2.理化指标
铅、总砷、总汞指标: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于“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的铅、砷要求限量为0.5 mg/kg,本技术要求仍按照此指标值执行。根据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中对固体制剂的要求,设立汞指标,其限量为0.3 mg/kg。
干燥失重、还原糖指标:根据SB/T 10021-2017《糖果 凝胶糖果》和NY/T 2986-2016《绿色食品 糖果》中的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凝胶软糖分别设置两项指标的指标值。其中无糖胶型凝胶糖果不设该指标。
单糖和双糖:根据GB23823-2009《糖果分类》中对无糖的要求,无糖胶型凝胶糖果应该设定该指标。
3. 微生物指标
  按照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的规定,凝胶糖果属于固体制剂,应符合微生物的有关规定。
4.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对于食品形态的产品,应标示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并应符合JJF 1070规定。
四、产品名称
根据规范后的属性名,产品名称为“商标名+通用名+凝胶糖果”。
附件2
 
保健食品备案剂型
粉剂的技术要求(2020年版)
(征求意见稿)
 
一、粉剂概述
粉剂是原料、辅料经粉碎、均匀混合制成的干燥粉末状成品。
二、粉剂产品说明书有关内容
以下内容仅针对粉剂食品形态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有关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制成产品时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规定。
产品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要求如下:
【适宜人群】该剂型应该适宜于所有人群
【不适宜人群】该剂型暂无特定的不适宜人群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每日最大食用量为20g;增加提示“粉剂服用时一般溶于或分散于水或者其他液体中服用,也可直接用水送服”。对于食用方法为“直接口服”的,不适宜人群应包括“6岁以下人群”。
【规格】对于大剂量包装的,限定每个包装的装量不超过500g(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的服用量)。大剂量包装应附分剂量的用具。
【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
三、粉剂产品技术要求有关内容
以下内容仅针对粉剂食品形态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有关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制成产品时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规定。
产品技术要求有关内容要求如下:
【感官要求】
   
色泽 填写要求:符合相应产品的外观特性,具有品种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填写要求: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臭,无异味
状态 应干燥、疏松、混合均匀、色泽一致
【理化指标】
    
粒度 符合《中国药典》中最粗粉、粗粉、中粉、细粉中任意一种
铅(以Pb计),mg/kg ≤2.0
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的铅≤0.3
总砷(以As计),mg/kg ≤1.0
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砷≤0.3
总汞(以 Hg计),mg/kg ≤0.3
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汞≤0.02
水分,% ≤9.0
灰分,% 必填项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3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0.92 GB 4789.3MPN计数法
霉菌和酵母,CFU/g ≤50 GB 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GB 4789.10
沙门氏菌 ≤0/25g GB 4789.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应符合JJF 1070规定
四、产品名称
商标名+通用名+粉(原料名称已带“粉”的不再重复添加)


 
保健食品备案剂型
粉剂的技术要求(2020年版)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粉剂做为一种食品形态目前已批准近800余个保健食品。为了推进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扩大备案产品可用食品形态及下一步推进注册转备案工作,使更多的食品形态纳入备案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组织制定了本技术要求。在本技术要求制定过程中多次组织专家进行研讨,并充分听取了行业协会和生产企业的建议,最终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
一、粉剂概述
经查阅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并没有关于“粉”类食品形态的专属术语和相关标准。目前在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标准中对于固体饮料的定义为“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其中的“粉末状”描述与已批准的“粉”类保健食品描述性状基本相同;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四部中制剂通则项下,散剂描述为“指原料药物或与适宜的辅料经粉碎、均匀混合制成的干燥粉末状制剂”,与已批准“粉”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性状描述基本相同。因此本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将同时参照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和《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有关要求。
二、粉剂产品说明书有关内容
以下内容仅针对粉剂食品形态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有关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制成产品时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规定。
1. 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该剂型应该适宜于所有人群,仅对于食用方法为“直接口服”的,不适宜人群应包括“6岁以下人群”。
2. 食用量
目前在《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的使用说明中没有提出食品形态产品的每日最大食用量。故参考目前固体制剂的每日食用量限值(每日最大食用量不超过20g)。
3. 食用方法
提示“粉剂服用时一般溶于或分散于水或者其他液体中服用,也可直接用水送服”。
4. 规格
根据已经批准保健食品的规格,以及长期食用的产品质量可控性,除单剂量单次包装的产品外,对于大剂量包装的产品,限定每个包装的装量不超过500g(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的服用量)。大剂量包装应附分剂量的用具。
5. 保质期
参照目前注册保健食品的保质期制定的原则,以及粉剂的配方和生产工艺特点,粉剂的保质期不应超过24个月。
三、粉剂产品技术要求有关内容
以下内容仅针对粉剂食品形态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有关要求,不涉及使用的原料在制成产品时另需要符合的其他规定。
1. 感官要求
本项要求制定时提出了色泽、滋味气味在设定时应符合的具体要求,备案人应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填写。
对于产品状态的描述,粉类产品“应干燥、疏松、混合均匀、色泽一致”
2. 理化指标
粒度:为了严格控制备案产品的质量,同时将该食品形态区别于颗粒剂等相似食品形态,针对粉类产品的特殊性,除对其生产工艺中主要工序要求外,参考颗粒剂的质量控制特制定该指标。《中国药典》中规定散剂口服时应为细粉,但考虑到保健食品部分原料在经过包埋、微囊后粒径可能较大,无法达到《中国药典》中散剂的“细粉”要求,因此在本次设立“粒度”指标时,参照《中国药典》中的最粗粉、粗粉、中粉、细粉的标准,备案人可以选择任意一种规格的“粉”。
铅、总砷、总汞指标:根据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中对固体制剂的要求,设立铅指标:其限量为2.0,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的铅限量为0.3;设立总砷指标:其限量为1.0,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砷限量为0.3;设立总汞指标,其限量为0.3,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汞限量为0.02。
水分: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标准中水分应不高于7.0%,《中国药典》中散剂的水分不得超过9.0%,综合两个标准,保健食品中粉类产品的水分不应超过9.0%。
灰分:固体制剂应根据产品特性、检验报告等制定该指标。
3. 微生物指标
按照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的规定,凝胶糖果属于固体制剂,应符合微生物的有关规定。
4.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对于食品形态的产品,应标示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并应符合JJF 1070规定。
四、产品名称
根据粉剂的食品属性,产品名称为“商标名+通用名+粉”(原料名称已带“粉”的不再重复添加)
注:转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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